融资融券营业兼具资金融通营业和证券生意业务营业的特点。 融资融券生意业务与通俗证券生意业务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从事融资融券生意业务,投资者展望证券价钱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展望证券价钱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投资者从事通俗证券生意业务,买入证券时,首先要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必须有足额证券。
(2)与通俗证券生意业务相比,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生意业务筹码,具有一定的财政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政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3)从事融资融券生意业务,与证券公司不仅存在委托生意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资卖出的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投资者从事通俗证券生意业务,与证券公司只存在委托生意关系。
(4)从事融资融券生意业务时,如不能定时、足额归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以是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规模内生意证券;投资者从事通俗证券生意业务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负担,可以生意所有在证券生意业务所上市生意业务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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