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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自来水公司被罚63万元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5-02-18 11:34


  □本报记者余瀛波

  海南省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因违法向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近期被海南省工商局进行反垄断调查,在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职位行为成立后,被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63万余元。这是海南省工商系统今年查办的首起反垄断案件。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2015年第2号竞争执法公告,就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垄断案的有关查处情况向社会进行了通报。

  公告称,2014年4月23日,海南省工商局接到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利用其具有的市场支配职位,在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对申请用水开户的新用户收取一定数额的用水保证金。

  随即,工商部门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向申请用水开户的居平易近和企业等服务对象收取300-元不等的用水保证金的情况。

  海南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职位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随后将线索核查情况及立案意见报告国家工商总局。

  2014年7月25日,在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后,海南省工商局立即组织力量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

  经多方协调沟通和调查取证后查明,当事人于2003年4月开始向新开户的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其中每户居平易近收取300元,每户商业用户收取1000元至元不等。截至2014年6月30日,当事人收取用水保证金用户累计户,收取用水保证金金额共计620万余元;退还用水保证金用户累计1855户,退还用水保证金的金额101万余元,用水保证金的总余额518万余元。

  工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东方市自来水公司收取用水保证金,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同时,当事人以拒绝为用户办理开户手续,拒绝供水为限制条件,强制用户缴纳用水保证金违背了用户的意愿。

  海南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过程中,利用其市场支配职位,无正当理由,以拒绝为用户办理开户手续、拒绝供水为限制条件,违规收取用户的用水保证金,长期占有用户资金,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职位行为的相关规定。

  据此,海南省工商局于2015年1月对涉案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明确: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退还已收取的用户用水保证金。同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万余元,并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59万余元,两项相加,罚没款共计63万余元。

  本报北京2月15日讯

  (原标题:东方市自来水公司被罚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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