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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判断个人年收入是否超过12万元,具体包括 ...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5-04-15 08:37


     一、年收入12万元包括的具体内容

    是指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基本工资、薪金、奖金、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应一律照章征税。
  按照未减除费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现为16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具体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

  具体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运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工商业生产、运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运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取得。
  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运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运营、承租运营以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运营、承租运营者实际取得的运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帧、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凯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眼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权技术以及蔫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槁酬所得。
    上述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每次收入的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上述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公道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十)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二、年收入12万元不包括内容: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具体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财税[2005]183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地税发〔2005〕244号 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税函〔2006〕1200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三月九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12月29日上午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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