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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是否要另行办理税务登记?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6-08-04 00:48

  依据《税务注销治理方法》(国度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则:“第三十二条 征税人到外县(市)暂时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该当在外出世产运营之前,持税务注销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运营活动税收治理证实》(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依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无效刻日普通为30日,最长不得超越180天。”

  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注销证件相关问题的弥补告诉》(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则:“对外来运营的征税人(包罗超越180天的),只操持报验注销,不再操持暂时税务注销” 。

  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运营活动税收治理证实》相干制度和操持顺序的看法》(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则:“延伸修建装置行业征税人《外管证》无效刻日。《外管证》无效刻日普通不超越180天,但修建装置行业征税人项目条约刻日超越180天的,依照条约刻日肯定无效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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