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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个人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文章来源: 工商代办代理发表时间:2017-03-24 12:47

 

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个人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个人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我曾经缴纳过3年的养老保险费用,但后来就中断了。如今,我快要退休了,该怎么补缴养老保险呀。"在电话那边,市民曹先生焦急地向记者询问。自去年年底企业养老保险补缴和后延政策出台后,不断有读者打电话,或者来本报咨询相关问题。日前,就读者比较集中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相关负责人。

  市民赵云生询问:我去年下半年到了退休年龄,工作时,单位因为效益不好,就一直拖欠没有给我们上保险。想问一下,我还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此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是针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这位市民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无法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了。

  需要强调一点的是,“中断缴费”既包括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也包括参保前应缴末缴。劳动年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参未参、应缴未缴的企业职工,也可以按补缴办法,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市民李振兴询问:我现在想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但不知道该补缴多少钱?

  答:需要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则需要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滞纳金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统一从欠费之日起至补缴之日止。

  具体来说,补缴公式为: A=B+C。其 中, A: 补缴总额; B: 补缴本金=补缴基数×缴费比例(职工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补缴基数=中断缴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比例(0.6或1.0,由本人选择),例如1992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30元,选择1.0比例的话,个人则需要补缴2530×(20%+8%) =708.4 元; C:滞纳金=补缴本 金×中断缴费起止天数×0.05%。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执行。

  补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全额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6或1.0,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市民李女士询问:我该如何去办理补缴事宜?

  答:参保单位对符合规定补缴的人员,以书面形式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携带人事档案等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进行审核。中断缴费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携带档案等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灵活就业科进行审核。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按照要求对申报补缴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需变更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的,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填报《太原市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账户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携带已批准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综合科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后,到征缴科办理补缴业务。

  市民刘爱珍询问:单位给我上养老保险的时间较晚,还有几年,我就要退休了。到退休的时候,肯定不满15年,我能往前补缴几年的养老保险费,等到退休时,正好满了15年?

  答: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不能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过,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

  符合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提出一次性缴费书面申请,由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填写《一次性缴费申请表》,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申报,经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复核批准。

  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后,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负责为其办理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等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批准退休时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的退休年龄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基本养老金,并从审批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市民王先生询问:我是劳动合同制职工,需要补缴费用,该如何补缴?

  答: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86年10月至1991年12月期间费用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并加收滞纳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是全省劳动合同制试行期间,招用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之日至1986年9月,按视同缴费年限处理,不再补缴。此外,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他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市民岳先生询问:我曾经在企业工作过一段时间,后来离职,如今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我该怎样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从1998年7月起按补缴办法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

  曾经为企业职工,现在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如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补齐欠费。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个人申请要求按补缴办法补缴的,可以受理补缴。

  市民周先生询问:我在前一个单位上班时,单位因效益不好,就中断缴费,现在我想补缴,该由现在的单位补缴,还是由原先的单位补缴?

  答:职工工作流动,在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工作,在原单位造成的中断缴费,原则上按“谁欠费,谁补缴”处理。如果协商同意,也可以由现工作单位办理补缴。

  市民林先生询问:办理补缴以后,我还能不能将我的养老保险跨省转移?

  答:按规定办理了补缴的人员,遇有跨省转移的,其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11%后,办理转移。(文章来源:太原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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