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相关部委、相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厅(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政局,财务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监察专员处事处,相关中央治理企业:
为了深化贯彻施行企业管帐原则,处理施行中呈现的问题,同时,完成企业管帐原则继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订了《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10号——关于以运用流动资产发生的支出为根底的折旧办法》,现予印发,请遵循施行。
附件: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10号——关于以运用流动资产发生的支出为根底的折旧办法
财务部
2017年6月12日
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10号——关于以运用流动资产发生的支出为根底的折旧办法
1、触及的主要原则
该问题主要触及《企业管帐原则第4号——流动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4号原则)。
2、触及的主要问题
第4号原则第十七条规则,企业该当依据与流动资产相关的经济好处的预期完成体例,合理挑选流动资产折旧办法。可选用的折旧办法包罗年限均匀法、任务量法、双倍余额递加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可否以包罗运用流动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发生的支出为根底计提折旧?
3、管帐确认、计量和列报请求
企业在依照第4号原则的上述规则挑选流动资产折旧办法时,该当依据与流动资产相关的经济好处的预期耗费体例做出决议。因为支出可能遭到投入、消费过程、出售等要素的影响,这些要素与流动资产相关经济好处的预期耗费体例有关,因而,企业不该以包罗运用流动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为根底进行折旧。
4、失效日期和新旧连接
本注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不请求追溯调剂。本注释实施前已确认的相干流动资产未按本注释进行管帐处置的,不调剂之前各期折旧金额,也不计较积累影响数,自实施之日起在将来期间依据从头评价后的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义务编纂:编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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